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方法
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方法
鉴于聋、哑、盲人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对于这类人员,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与一般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有所区别。
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或按指纹。
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询问,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签名或按指纹。
聋、哑、盲人户口簿、身份证的特例处理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当事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明(含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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