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都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在生活中,保险法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法律之一,而保险法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原则要求。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帮到你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的构成要素
1.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这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制度。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凡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保险业法律制度。这是关于保险组织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以及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保险业法律制度还包括有关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方面的法律规定。
3.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是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保险理赔的流程
(1)立案检验。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
(2)审核责任。保险人须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损余处理。出险的保险标的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取得损失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出险的保险财产失而复得或者恢复价值(如在车辆盗抢险中,被盗的车辆被追回),则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法索赔的流程
(1)提出出险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并保护出险现场,接受保险人的检验,以便保险人能够正确、迅速地审核损失,给付赔偿。
(2)提供索赔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单、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出险报告、损失鉴定证明、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等索赔单证。
(3)提出索赔请求。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索赔权,否则,将丧失对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
(4)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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