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劳动关系>辞退解雇>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丹凤分享

  员工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到四级伤残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一,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其二,有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单方提出。

  由上观之,被评定为一至十伤残的工伤职工都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能由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预告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适用时需满足二个条件:

  (1)符合预告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即时解除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XXXX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单位工作了XX个月。现由于原因(用人单位的用工或管理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比如: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列举任意一条或多条都行),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即日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请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一次性支付本人全部工资(包括全部加班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致

  XXX(手写签名)

  年月日

  解除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1、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2、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