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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解雇后工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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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公司违法解雇后,在与公司申请仲裁时,这段时间的工龄还可以计算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被违法解雇后,工龄怎么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被违法解雇后工龄不能分段算

  案例回顾

  李某2002年1月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09年6月到期,2008年12月3日单位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李某多次向单位主张权利未果,于2009年3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认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已经严重违反法等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审理中,查明李某月平均为2100元,李某主张应从其入职以来按工龄支付双倍赔偿金一共是2100×7×2=29400元。单位答辩不同意,认为最多是分段计算:即2008年前按经济补偿标准计算,2008年后按双倍赔偿金计算,一共是2100×6+2100×1×2=168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则分别按其不同的规定来执行的意思是明确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2008年前入职的,赔偿金则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最后,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原来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新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原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有较大变迁,如果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新法定情形而让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则显失公平与合理。

  所以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