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职工在协商解除合同后是否能恢复劳动关系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离职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那么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解除劳动关系能否撤销,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怀孕职工在协商解除合同后能否恢复劳动关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怀孕职工在协商解除合同后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具体案例解读
2013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3日,该企业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同时表示,如同意变更,直接到新工作地工作;不同意变更,则协商解除合同。王某因刚刚结婚,且家在本市,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于是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合同书,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8月8日,王某发现自己怀孕。19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单位拒绝。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外资企业经过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合同书,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王某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时对王某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王某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另外,虽然法律对孕期女职工作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综上,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特别注意 怀孕的女职工不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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