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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和被辞退的区别

丹凤分享

  工作难为,作为职场一员,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主动辞职和被辞退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主动辞职和被辞退的区别

  1、主动辞职,需要提交辞职报告,并用于社保停保。

  2、解聘,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公司开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这也是用于停止社保的材料。被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工作年度 x 月工资 + 1月工资。社保处可以查询出离职原因,如果不通过社保,可以凭公司开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来证明。

  一、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劳动者无条件“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违法的“即时辞职”。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开除、解雇劳动者,一般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向跳槽,选择辞职最为省事和省心。

  两种不同的离职方式会造成不同的影响。

  据了解,时下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让劳动者填写所谓的《辞职申请表》。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单位辞退时,以为填写辞职申请表只是履行一种离职手续,并不知道一旦形成这样的“白纸黑字”,在诉诸法律时,将会产生两种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一,劳动者将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其二,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也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因此,当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误入一些用人单位设计的“瓮”中。 在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还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其次,还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除非员工被过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