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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福建省的产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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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福建省的产假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的产假新规定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因此:

  福建省产假:158-180天(计生条例尚未细化规定,什么情况适用158天,什么情况适用180,故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卫计委)

  福建陪产假:15天。

  福建省的陪产假天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岁经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经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护理假。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到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再由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的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1、怀孕期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脯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男方福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职工的休假问题请咨询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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