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的产假新规定是什么
现如今,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增加35天产假,而且享受产假期间是应视为正常出勤的,那么,江苏省的产假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的产假新规定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的产假新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产假延长30天,统一128天
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
以往要符合“晚育”条件才能享受那延长的30天“晚育假”,但是现在无论你是否晚育,都能有128天产假了!
虽然现在多数人都符合“晚育”条件,但是有总比没有好哈!
江苏省晚婚晚育产假时间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3、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4、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5、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及护理假苏州母婴指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江苏省的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
1、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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