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2017年产假的新规定
产假对于产妇来说是很重要的,由于目前二胎政策放开后,我国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而且对产假的规定也出现了一些调整,那么关于陕西省的产假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陕西省关于2017年产假的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陕西省产假的新规定
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29地中,产假在法定98天的基础上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增加了3个月。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
国家规定,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5月26日起正式施行产假最长可达183天!
“新版”的延长产假
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赶上了!
2016 年5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2016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
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孕产妇可享受哪些服务
1、孕前免费服务:对育龄夫妇在准备怀孕前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咨询,接受优生优育健康教育,提高出生缺陷防范意识。对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后三个月免费发放叶酸片,指导坚持服用,预防和降低神经管畸形。
2、产前免费服务:为孕妇从妊娠到分娩提供5次产前基本免费检查,对整个孕期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识别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干预。实施产前免费艾滋病、梅毒筛查项目。在孕15~20周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胎儿患神经管畸形、唐氏综合征和爱德华氏综合征的患病风险进行评估,对高风险者进一步检查、干预。产前免费超声检查项目:分别在孕20-26周、30-34周各进行1次超声检查。重点筛查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陷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等胎儿六大畸形,发现胎儿异常的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干预。
3、分娩免费服务:通过财政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适度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城镇居民住院分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分娩纳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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