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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广州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俏霞分享

  产假当然就是针对那些在职的女性在生产前后所给出的假期,一般分娩前后给的产假是两个半月的时间,也有的会延长一些。不过,近几年又有了新规定,那么关于广州的产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广东广州关于产假的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产假多少天

  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剖腹:98天+80天奖励假+30天破腹产假=208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啦!这也意味着,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广东178天产假成为现实!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而此次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广州产假工资新规定

  2016年1月1日新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其生育前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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