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如果女性怀孕是需要休息时间的,在职的女性就更需要了,因此国家是有规定着产假时间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教师产假开始计算的时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教师产假开始计算的时间
产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还就晚育、难产及独生子女等情节规定了相应的增加产假期,结合你来信中提及的孕产事实,你依法可享受包括产假、晚育增加产假、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及独生子女增加产假等共计170天的产假期。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教师产假遇寒暑假的规定
经相关部门了解,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不少于98天;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
关于产假与寒假时间重合时,产假时间怎样计算,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教师休产假的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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