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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孕妇提前休产假有没有工资

俏霞分享

  我国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和生孩子期间享受产假待遇,那单位的孕妇休产假是怎么规定?提前休有工资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孕妇提前休产假是否有工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孕妇提前休产假是否有工资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单位孕妇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婚是否有休产假权利

  去年11月1日,我公司招聘25岁的周小姐为销售部业务员,并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面试和入职时,她在表上填写的都是未婚。我公司规定,业务员除周五来单位提交报表外,平常在外联系业务,不用坐班。她入职时正是冬天,穿的衣服多,来单位又少,谁也没发现她有什么变化。今年4月底,她突然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产假,并填写了请假审批单,在经理还没搞清楚状况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了。公司认为周小姐请假未被批准就擅自离岗,便从5月起停发了她的工资。产假到期后她也未上班,发短信说在休病假。请问,在没向公司提交准生证明等证件的情况下,她有权休产假吗?公司能否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周小姐在没向领导解释清楚时,就以休产假为由不到单位上班,产假结束后又不到公司交病休证明,这确实不妥。对于她是否有权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及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她都有权利休产假。所以,只要您单位的职工周小姐确实生育了,她就有权利休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您公司不能因周小姐生育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她产后未上班表示正休病假,如果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也不能在医疗期内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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