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期间工资规定如何发放
大家都知道,产假是女职工的法定假期,因此职工在休假的时候是有工资发放的,那北京的产假怎么规定?休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发放?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产假期间工资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的规定
1、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如果你得到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高出的部分不扣除,若低于生育津贴,则由公司自行补足差额。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北京产假规定多少天
正常产假:98天;
生育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
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
陪产假:15天。
未婚规定是否有产假
去年11月1日,我公司招聘25岁的周小姐为销售部业务员,并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面试和入职时,她在表上填写的都是未婚。我公司规定,业务员除周五来单位提交报表外,平常在外联系业务,不用坐班。她入职时正是冬天,穿的衣服多,来单位又少,谁也没发现她有什么变化。今年4月底,她突然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产假,并填写了请假审批单,在经理还没搞清楚状况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了。公司认为周小姐请假未被批准就擅自离岗,便从5月起停发了她的工资。产假到期后她也未上班,发短信说在休病假。请问,在没向公司提交准生证明等证件的情况下,她有权休产假吗?公司能否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周小姐在没向领导解释清楚时,就以休产假为由不到单位上班,产假结束后又不到公司交病休证明,这确实不妥。对于她是否有权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及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她都有权利休产假。所以,只要您单位的职工周小姐确实生育了,她就有权利休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您公司不能因周小姐生育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她产后未上班表示正休病假,如果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也不能在医疗期内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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