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会议历史背景
1787年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787年宪法会议历史背景,希望大家喜欢!
1787年宪法会议历史背景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
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
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制定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
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G.华盛顿任主席。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
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修正草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所列举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没有提及言论、出版、信仰及其他公民自由。因此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反对。马萨诸塞州、弗吉尼亚和纽约等5个州在批准宪法时就曾强调必须修正。以后在广大人民群众和一部分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强烈要求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经J.麦迪逊等人的倡导,提出12条修正案。
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10条修正案,交由各州批准。从1791年12月15日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起,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主要内容是宣布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宗教信仰等自由,规定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捕人、搜查及没收财产以及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有权要求迅速公审和律师辩护等等。
(注:在当时的情况下,附有《人权法案》的10条修正案的1787年美国宪法,确认了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大国中,唯有美国的宪政秩序最为完整,英国政治体制确立的也很早,但是因为没有刚性宪法,而只是一些宪法性的法律文件,所以真正最有生命力的就是这部条文并不复杂,也没有面面俱到的美国1787宪法。两百多年以来,美国的这部宪法历经风雨,共有27项修正案,而我们国家的1982年宪法却已经有31项修正案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如果没有一部具有前瞻性,统领性的稳定宪法,其前景是非常堪忧的。事实上尽管美国200年来的风风雨雨不断,但是却总是能够从宪法中找寻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两次世界大战,各种经济危机,种族矛盾以及地域发展问题都被自由民主博爱的宪法精神所攻坚克难。1787宪法早已成为宪法中的圣经,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美国宪法的内容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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