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法的起源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称为:和平宪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和平宪法的起源,希望大家喜欢!
和平宪法的起源
1945年9月,盟国占领日本后,负责占领日本事务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和麦克阿瑟领导的盟军东京总部逐步对日本进行了改造,建设现代化的电话系统,引进合格的厕所和卫生设施,树立现代营养和卫生观念,废除纳妾,废除租佃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还对日本社会进行了民主改造,借以清除日本社会中的封建色彩,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赖以发动战争的土壤。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为日本制定一部符合近代西方君主国家模式的新宪法。
早在1943年初,美国政府即已开始讨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问题。1945年10月6日,美国国务院和陆海军共同拟定了SWN55/3号文件,决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个人分开,然后考虑新宪法问题。
1945年10月,《明治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当时的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专门指定了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工作。这个委员会由著名政界领袖组成,主席是内阁成员松本静治博士。就在委员会开始运转的同时,各种对宪法的修改意见就以社论、信件乃至对委员会成员访问的形式提出来。修宪成了人们在街谈巷议中、报纸上甚至家庭中讨论和辩论的焦点。
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除了在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将“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外,实际上就是旧宪法的翻版。见到这份草案后,麦克阿瑟怒气冲天,下令由盟军东京总部民政局长惠特尼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在美国等国法律学者的指导下,新宪法草案终于制定了出来。当麦克阿瑟的助手阿尔蒙德把它交到日本继任首相吉田茂手中时,脸色阴沉的吉田茂只说了一句话:“这无异于一次革命!”
1946年11月3日,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随后,宪法草案被分发到日本各地进行讨论。人们认真地辩论了一个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政府在报纸和电台里安排了大规模的教育性节目,解释所有的要点,并解答问题。1947年5月3日,经过1000多处文字修改,《日本国宪法》正式生效施行。
“和平条款”
日本新宪法共11章103条,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和平条款”。有关日本新宪法的“和平条款”的产生,在麦克阿瑟的回忆录中是这样记载的:
1947年1月24日中午,已转任吉田茂内阁国务大臣的币原喜重郎因事来到我的办公室。在谈话中,我见币原有点局促不安和欲言又止,问其原因时,币原提出,在新宪法的条款中,应当加入所谓“非战条款”,要用宪法手段禁止日本有任何军事建制--不论任何形式的军事建制。在谈及这样的原因时,币原认为,这样就会达到两个目的:旧军方将被剥夺他们有朝一日可能夺回政权的一切手段;另外,世界上其他国家都会知道日本将永远不会发动战争了。币原说:“日本是一个穷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把财力花在战备上了。国家所剩下的任何资源都应当用于扶持经济。”
币原的意见得到麦克阿瑟的肯定,于是,在《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有了如下的表述:“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因为有了这一条款,日本的战后宪法又被称作“和平宪法”,而“和平宪法”的第九条也已成为日本战后思想的最重要的基本文件。正如日本学者撰文指出的:“和平宪法”是日本总结战争教训之后向世界作出的“公约”。
和平宪法的条文内容
1.日本国民基于国际和平和维持国际秩序。将永远放弃宣战权力、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即永久放弃国家主权发动战争。
2.为了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军队,只拥有基本防御武力航空自卫队,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
3.不承认交战权。
4.天皇仅是国家象征。
5.权利归属国民。宣布拥有和平宪法的国家有日本和哥斯达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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