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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

俏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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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一)

  女会计投江自杀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刚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小陈被分配到机构厂当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逐渐发现厂长高某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工作认真负责的小陈向高某严肃的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高某的经济问题。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小陈有个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进行刁难。二个月前,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了小陈的会计职务,派人封了小陈的办公桌。小陈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给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终于走投无路,投水自尽。这是一起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报复陷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017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二)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土华所在乡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集体申请整修再建已破烂不堪的清真寺。作为该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这部分回民自己集资整修。彭闻知后,极为不悦,责令回民们停工。回民不从,彭大骂说:“老子叫他们修不成,今天就是准搞这些鬼玩艺!”回民向其恳求,彭不理不睬,并带了二十多个汉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复的圣坛捣毁。回民对之极为不满。该村同另外两个村的回民知道后,联合起来,游行到县人大办公室,要求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经县领导做工作,才平息事态。彭土华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评析:宗教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它赖以生存的根源、基础消灭之前,要强制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时,在多民族的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民族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违反宪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则,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内部的民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干部,应该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回民集资修复清真寺,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仅予以制止,而且还亲自带人捣毁圣坛,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应依法予以制裁。

  2017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三)

  案例:施某,男,20岁,上海市南汇县书院乡村民。施某为1992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后经乡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参加了应征体检,施身体合格,经乡、县政治审查,施某合格。施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但施某无视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为此,南汇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施某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征兵办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四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施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