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有没有家电节能补贴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电业也正迎来行业标准换代期,家电企业应当依据新标准,生产出低耗、环保、健康、节能的家电产品,那么国家有没有家电节能的补贴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国家有没有家电节能补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有没有家电节能补贴
此前我国家电行业实施的三大刺激政策是从2008年起陆续推出的,其中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推出时恰逢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两大政策的实施有效激活了国内消费市场,扭转了家电行业的困难局面,在改善民生的同时也促进了行业向节能、环保、绿色方向转型。那么在如今的家电销售新形势下,新的家电消费政策是否还应继续接力“出台”?这不仅为广大消费者所关心,也是众多家电厂商广泛关注的话题。不过记者近期在对多家行业巨头企业的高层进行采访后了解到,各企业的掌门人对此观点并不一致。
苏宁电器(002024,股吧)集团董事长张近东是当年家电下乡政策的提议者之一,如今他依旧认为推出家电消费接续政策很有必要。张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球经济正处于欧美金融危机以来的二次探底期,而此时恰逢家电消费领域的三大政策相继到期,家电行业面临着市场下滑、成本增加、产能过剩的三重考验。因此他建议国家能围绕促消费、保增长的总体方向,创新性地再推出家电刺激消费新政策。
同时,张近东还提出了“开展高能效家电产品购买补贴”、“大力推行信贷消费”、“对保障房购买者实行直接补贴”等多项建议。他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时最看重的是实用和实惠,一方面体现在省电省钱方面,另一方面体现在价格优势上,但是目前高能效的节能产品因为技术含量较高,生产制造成本也较高,产品售价随之较高。因此他希望政府能推出对高能效家电产品的消费购买补贴政策,特别针对高能效的空调、电热水器、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产品进行消费补贴,一方面继续拉动家电内需市场,另一方面加大对高能效家电产品的推广,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他建议,高能效家电产品的消费补贴力度控制在商品销售价格的5%左右,并不与旧家电回收进行政策捆绑,这样既能对家电消费市场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也能将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张近东还特别针对保障房政策提出了“对保障房购买者实行直接补贴”的观点,认为补贴范围涵盖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生活电器等全品类的高能效产品。
不过,与张近东的观点不同的是,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就指出政府扶助政策应谨慎行事,不能销售一出现疲软就动用补贴手段。周厚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严肃的市场规则远比出台若干扶持政策有效和急迫得多”。他认为政府要切实转变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及时把“强势”转变到强力维持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健康环境上去,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在当下,严肃的市场规则远比出台若干扶持政策有效和急迫得多。周厚健认为,过度追求刺激政策其实也是重GDP的一种表现,因此政府从重GDP 转向重“秩序”,就要敦促和引导企业真正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恰恰是政府强化国家经济质量、调整产业结构、做实产业的重要手段。
“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政策逐渐退出市场后对整个行业造成的影响应该是有限的,而且会随着时间迅速消减。”格力电器(000651,股吧)副董事长、总裁董明珠也认为“补贴政策应该缓行”。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借助政策的帮助,让自身再“造血重生”是最有意义的,但刺激政策若长期持续下去,反而可能使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失去造血的功能。
而对于政府是否应该对家电企业继续扶助的问题上,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则发出了“家电下乡发补贴不如给企业减税”的呼声。“补贴的行政管理成本很高,也容易产生漏洞,造成不公平。”他认为,与给予消费者补贴以拉动国内消费相比,减税更加直接有效公平。
海尔集团总裁杨绵绵则表示,“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确实使三、四级市场发展很快,农村的消费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而这对于企业本身也是个促进。“国家用政策把农村需求拉动了一下,启动了一下,启动以后就应该看企业自身的本领了,我们应该深入进去。”
国家家电节能补贴发布
1、《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发布
9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对评价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进行了升级,未来消费者购买空气净化器时要更多参考产品“洁净空气量”和“累计净化量”,而非厂商宣传的“去除率”。新国标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国标明确了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核心参数)是“洁净空气量”(简称CADR值)和“累计净化量”(简称CCM值),即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净化能力”和“净化能力的持续性”;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限值由低到高划分为4档;提升了空气净化器针对不同污染物净化能力的能效水平值,分为合格和高效两个等级。
洁净空气量是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在2008年版的国标中早已写入,而累积空气洁净量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增内容。
新标准完善了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包括针对颗粒物、甲醛累计净化量的测试方法,也就是空气净化器净化寿命实验。针对甲醛净化能力测试和重复性实验,新标准还对空气净化器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作出规定,应标明净化器名称、型号、净化器特点、净化原理、主要使用性能指标以及安装、维护、保养等注意事项。
2、家电能效领跑者实施细则发布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质检总局联合推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试点家电仅涉及平板电视、家用变频空调、电冰箱三类。
此次方案对于家用电冰箱申请产品的限定为: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对平板电视申请产品的限定为: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为主要功能,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W的液晶电视。对家用空调器申请产品的限定为:变频空调。
对于入围激励范围的三大家电产品有明确界限。例如家用冰箱,其特殊用途的比如酒柜、嵌入式制冷器都不算在内。产品能效等级必须达到新国标的2级。
此次冰箱能效领跑者细则,每个品牌每类产品最多申请5个型号,仅更换颜色、面板的款式等可认为是该产品型号的子型号,作为同一型号申报,每个型号的子型号不得超过4个。电视机也仅限于液晶电视一种。空调也仅限定于变频空调。
此外,此次激励范围仅限在中国本土生产的家电产品,所有进口产品将无法享受这一待遇。且所有入围的量产定型产品,政策年度内单个产品型号出货不得少于1万台,否则将无法享受政策。
国家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能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对入围国家能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其次,国家将能效领跑者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第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第四,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入围企业可在入围产品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等等。
3、北京重启家电节能商品补贴,最多不超过800元
继四年前试点高效节能家电促销补贴以来,北京市再次启动对节能商品的消费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目前尚未正式公布。从中选企业了解到,目前的初步方案是一级能效产品补13%、二级能效产品补8%,最多不超过800元。
首批被确定为2015-2016年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有21家,既包括苏宁、大中、国美、华冠、家乐福等实体零售商业企业,也包括了京东、当当网、小米科技等电子商务企业。
节能减排商品并不仅限于家电,包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九类产品。其中,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空气净化器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之外,颗粒物和甲醛净化能效须达到高效级;坐便器为通过节水认证且用水效率等级二级及以上产品。
企业取得销售资格后,备案的商品将实行最高限价,备案价格即为销售最高价。销售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节能减排商品。如果消费者所购补贴商品正开展打折促销活动,商家应按折后的销售价格计算垫付补贴资金。此外,这家企业在北京所有直营门店同一型号的产品须价格一致。
4、家用电冰箱能效新标准发布
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全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新能效等级标准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随后,国标委还宣布启动洗衣机性能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能效标准完善了产品能效的评价、测试和计算方法,使产品的耗电量测试值更加符合实际使用状况。新标准将能效等级按照“1、2、3、4、5”由高到低划分,1级产品最节能,老1级耗电量需下降40%左右。
同时,新标准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等传统产品以及酒柜、卧式冷藏冷冻柜等创新产品。
国家召回缺陷家电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1年后,消费品的召回制度也终于确立起来。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享受“国民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者范围,也包括了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此外,《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次《管理办法》规定的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等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此外,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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