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标准
公务员是属于事业单位的职员,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那在湖南省的公务员今年的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标准
为促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长沙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按参加工作年限分为两类:“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即“老人”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额249.30元,住房工龄补贴为5.96元/年•平方米。“新人”每月住房补贴额=补贴比例(现行补贴标准为11.37%)×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不包含津补贴及奖金,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1999年9月30日职工岗位等级在六档以上(含六档),1999年10月1日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七档以上(含七档)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县处级干部住房待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科级干部住房待遇。行政岗位人员以其行政职务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其技术职称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计发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面积标准比照科级干部(75平方米)执行。
(三)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计发,到发满25年止。
(四)根据不同的补贴对象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到位。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住房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职工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学习的学历可合并计入工龄补贴(解放前的学历除外)。
2.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个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总计发放年限为25年。截至2014年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年应发放住房补贴额的累计。每年应发住房补贴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11.37%×12。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异地调动来长工作的职工若在部队(或原单位)已发足25年住房补贴的,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发足25年的,可享受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六)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按新任职务、职称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由异地调入长沙市的职工,由其原工作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出长沙市的,可参加其现工作所在地的房改,不再享受长沙市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月1日以后在长沙市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