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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标准

俏霞分享

  现如今已经步入2017年的第二季度了,农业补贴也已经到了核算下发阶段。不过,有很多农民朋友可能对今年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标准

  为把这项利农、富农的政策落实好,我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一是核定补贴面积。安排人员逐村逐户核实补贴面积,财政、农业部门联合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二是落实公示制度。各村张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公告,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发放标准及发放程序等。组织各乡镇以村组为单位,对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三是严肃兑付纪律。在补贴过程中严格执行“五到户、七不准”,按照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农户,减少中间环节,严防挤占、截留、挪用农民的补贴资金。四是做好部门联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农商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补贴基础数据的核实公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发放,农商行做好资金调配,加快资金发放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补贴标准:85.6元/亩。

  补贴作物和面积:2017年全市申报的大麦、小麦、油菜、蚕豆、马铃薯、早稻、大豆、玉米、晚稻、番薯面积共计269136.3亩。

  资金额度:共计23038068.62元。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7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市、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不享受的情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