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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大学创业扶持的补贴政策

俏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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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贵阳大学创业扶持的补贴政策

  贵州出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学生创业可享补贴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贵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共七章36条,明确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办法对资金支出范围、标准、分配、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其中,《办法》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原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2017年贵阳大学创业扶持的补贴政策不享受扶持的

  实际上,在贵阳市创办微型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门槛“,它要求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类行业且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实际缴付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且带动当地群众5人以上就业。

  根据贵阳市的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居民服务(便民服务)、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7类微型企业,针对国家限制类行业相关规定,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也不接受国家禁止类行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15种重污染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包括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等”新六小“企业。

  2017年贵阳大学创业扶持的补贴需要的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

  2.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

  4. 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5.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6.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7.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8. 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9. 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0.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