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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

俏霞分享

  为进一步促进本县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县户籍劳动力,崇明制定促进就业扶持补贴,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希望大家喜欢!

  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

  (一)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实现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县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跨区就业补贴,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本县城镇户籍劳动力及通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输出岛外从事保洁、保安、家政、营业员和护理人员工作的本县户籍劳动力符合规定的参照享受。出租车驾驶员按下面第(三)项补贴政策享受。

  (二)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交通住宿费补贴

  凡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除可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外,在企业未实行上、下班车辆接送前,给予劳动者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企业未安排住宿的,给予劳动者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特定人群就业补贴

  1.凡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县户籍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满1年之后,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本县户籍劳动力在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经申请并已入住公租房的,在从业期间给予租住公租房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套房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本县户籍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本县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新实现就业,在就业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专项就业补贴,并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注册、经营地均在本县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的及已享受“双特政策”的用人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

  (3)补贴标准:按新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人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2014年期间新录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但还未享受补贴或补贴期限未享受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未享受的补贴期限按照原标准执行。

  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受理、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新录用劳动力满6个月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申报,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8个月的,不再受理;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填写“用人单位录用本县劳动力补贴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县就业促进中心,县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汇总资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在审批后15天内将补贴划拨至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资金专户,乡镇(园区管委会)在15天内发放至各用人单位。

  2017崇明海岛促进就业扶持补贴 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录用本县劳动力补贴花名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初次);

  (3)申请时间段内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或通过银行发放的贷记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受理窗口人员审阅后归还申请人,下同);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及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