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温州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2017年温州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将于8月15日正式启动了,那补贴的政策是什么呢?补贴什么时候申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温州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温州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今年申报时间为4月18日至5月31日,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需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用人单位经办人登录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享受资格申请系统(http://http),完成网上填报。如果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进而取消整个单位的申请资格。
人才销售住房优惠类中,**可直接享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
购房补贴优惠类中,可享受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优惠类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具体的申报条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均与去年政策相同。
另外,根据去年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情况,租赁合同须报经辖区街道备案,租赁期限**和本人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同步。
2017温州人才住房补贴问题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人才工作,陆续出台系列政策,由此看出市委市政府招才留才、打造人才高地的决心,以人才建设推进温州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所做出的努力,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本人自2014年硕士毕业来温工作,根据当时的人才住房政策,新近毕业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聚英家园人才住房资格,或许作为替代政策,新近毕业研究生可申请人才租房补贴。2017年5月11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聚英家园人才公寓集中申报工作的通告》其中关于“可申请入住50-6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条款中规定“(3)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校)、企业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学位人才。”,也即全日制硕士学位人才可以申请入住50-60平方米左右住房,但在前置条件中规定“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能申请。”据咨询了解,已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由此提问:
1.根据《温州市区2015年度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规定“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以及本人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该规定中并未含“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关于住房优惠政策是否有新的规定?如无新政,那2015年政策继续有效,由此建议相关部门以2015年政策为依据,给予无房的往届毕业生申请聚英家园人才住房资格条件。
2.如果有新的规定,也确与工作人员答复一致,那2017年的政策也就只有应届毕业硕士可享受,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往届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这样的规定是否存在政策顾新不顾老的一刀切问题,如2017年之前政策允许新近毕业研究生申请人才公寓,人才住房相较于租房补贴优选将更明显,因为租房补贴的金额租不到房子。相信2017年的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出发点是为无房的研究生解决住房的后顾之忧,潜心在温成长发展,但近几年经济不景气,工资涨幅跟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同时,自大拆大整以后,房租的价格一路上涨,在温租赁一居室月房租约在2000元以上。目前的工资收入,住房将成为更大的压力。建议相关部门本着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政策的精神内涵,真心为无房毕业生解决后顾之忧,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给予斟酌审定。
2017温州人才住房补贴条件
(一)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__”、“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__”入选者。
对以上(2)、(3)类对象,如房源不足或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另外,符合下列3类条件的,也可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1)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2)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3)“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无房者申请购房补贴获准后,在市区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申请之前已经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也可申请购房补贴,根据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后服务年限发放补贴。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下同),以及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能再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购买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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