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实施11条新规有哪些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11月实施11条新规是哪些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11月实施11条新规有哪些,欢迎大家来阅读。
11月实施11条新规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食品生产经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码”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同时还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4: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5: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6:学驾照鼓励先培训再付费
于2022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版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培训机构提供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
通知对于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全流程管理进行了强调,在严格教学行为管理一条中明确: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10月2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
8:三项新标准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9: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发布
2022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了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标准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
该标准是在2012年版《红领巾》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在红领巾的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和标志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化指标,较2012年版国标在安全、色牢度、色差、实用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加强,明确提出基本安全类项目要符合GB31701的B类(直接接触皮肤类的儿童纺织产品)标准,加严了产品缝制和外观疵点要求,提高了整体质量标准。
新版《红领巾》国家标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10: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启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之后,再次从税务方面为经营者带来便利和利好的新规。在让纳税人从“最多跑一次”上升到“一次不用跑”方面更进了一步。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其他地方性新规上线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11月1日启动参保。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缴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规定等。
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提出要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并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
该意见还提出,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等。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山东:《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