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审计有哪些容易失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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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法计量的合理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记录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未获取个别投资基金基础资料且未关注到该基金未按照协议分配利润等资产减值迹象;对于期末大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充分收集与其估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识别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估值差错,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2)某上市公司持有A公司0.01%股权,初始投资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公司2016年11月上市之后,该上市公司将其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上市公司还持有3家联营公司12%、15%、22.28%的股权,且分别向上述3家联营公司派驻一名董事,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但该上市公司未将上述投资列入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而是将上述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3)你所在对恺英网络控股子公司香港盛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取得香港盛晟对AIMHIGH Global Corp的相关持股证明文件。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