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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戚苗分享

  随着公司的发展,如果想要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在成都,那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资料是什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外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领取。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成都注册外资公司注意事项

  一、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在大陆投资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购买土地。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不但在税收有三减两免(生产型企业),且备有独立的有自营进出口权(自理进出口报关权),在设备及货物进出口方面有更多的免税及减税优惠。

  二、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请资料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场地租赁合同正本或买卖合同正本

  2 、海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 份

  3 、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1 份

  4 、海外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1 份

  5 、海外公司会计师签署的近一年的会计报表 1 份

  6 、海外公司章程原件各 1 份

  7 、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 、海外公司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

  三、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条件

  海外公司企业条件: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

  1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14 万美金;

  2 、外高桥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 6.5 万美金;

  五、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或立项报告 - 》外资局批准证书 - 》环保批文 - 》企业预赋码 - 》工商营业执照 - 》税局国税地税 - 》企业代码卡 - 》公安局印章 - 》银行基本帐号 - 》办理外汇登记证 - 》办理海关登记证

  六、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办理完毕全套资料

  1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章程

  2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环保批文

  3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政府批文

  4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

  5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工商执照

  6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国税或地税

  7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企业代码证

  8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外汇登记证

  9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领税务登记证

  10、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海关登记证

  1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安(公章、私章、财务章、报关章)

  1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银行基本帐号

  七、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 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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