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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分公司

晓敏分享

  外商独资企业计划注册分公司扩大业务,这分公司该如何注册?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分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外资分公司步骤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设立分公司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盘点外资企业将失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 年9 月28 日,国务院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交来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审议,酝酿已久的内外资企业执行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大法初见端倪。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更多的是以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为主,以区域优惠政策为辅,在企业所得税面前,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再有明显差别。那么,两税合幷之后,外资企业将失去的多少优惠政策呢?作者对外资企业可能将会失去优惠政策作了盘点和梳理,现罗列如下,供大家学习讨论。

  1.低所得税税率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所得税优惠税率,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幷实施之后,将实行统一25% 的税率,也就是说以下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该法实施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则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依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该等优惠税率可以享受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按照统一25% 的税率执行。

  2.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特别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将不再执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该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则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依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但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则以2008年作为获利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到2012年止。而且,该等享受了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还要按照原税法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基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基础上的其他政策,如: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也会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无效,保守估计也只是执行到2012年止。

  3.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10%的预提所得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20%征收,也就是说,原外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下所得,可能不再执行10%的预提所得税率,而上升为20%: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权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它所得。

  4.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免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含作为股东的外国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原税法规定的,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免税的政策,将一去不复返了。

  5.外国股东利润再投资退税

  原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原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这个优惠政策将永远地成为历史。

  6.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5免5减”之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江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对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可能被废除。

  7.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看书,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对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虽然对大多数外资企业影响不大,但还是会被新的统一政策所取代。

  8.其他优惠政策

  还有许多其他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否有效,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

  1)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之优惠

  2)西部大开发之税收优惠

  3)幷购内资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

  4)技术开发费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总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许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不复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将面临税法上的更大的挑战,所得税税负成本将增加,比较有效的做法是,除了在不长的有限年度内,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应当健全企业内控制度,降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我们希望,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各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征管一视同仁,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使得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真正得到落实。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分公司,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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