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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应备的条件

晓敏分享

  在注册商标之前我们需要看一下我们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吗,现在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条件和材料呢?小编为你带来了“申请注册商标条件”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

  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商标的禁止条件。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要件,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有: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注册商标所需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外观设计能否注册成为立体商标

  一、判断商标外观设计能否注册成为立体商标的几点要素

  立体商标在美国是受到保护的,申请注册此类商标不需要额外的费用,但是在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时候要对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进行分析。

  如果要提交一个立体商标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个商标描述的翻译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一份翻译文件不足以说明完整描述商标特性,申请人还可以附加一个请愿书,进一步说明。但是,不论提交何种文件,申请人必须指出所申请的商标是立体的。如果该商标为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下简称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提供额外的充分证据,证明所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

  审查员通常要求申请人至少提交一个描述该立体商标的图样,或者提交一个请愿书(petition)对商标进行进一步描述。当然,无论递交何种材料,都要充分说明商标是三维立体的。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本身是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人则需要提交额外的证据证明其作为商标具有足够的显著性。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的条件,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商标注册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作为立体商标申请,需要从功能性、纯装饰性和外观设计的三个角度综合分析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

  尽管立体商标在美国是可以注册保护的,但是商标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和非纯装饰性(neither functional normerelyornamental)的。所谓“非功能性”就是要求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不能具有“功能”特征,否则不予以注册。

  美国《民事侵权行为法汇编(一)》第742条就“功能性”特征作出如下定义:“一种物品的特征如果对物品的目的和作用,或对加工的便利和费用,或对该物品的使用等产生影响,则该特征属于功能性的……”作为立体商标要求的非功能性是绝对的,即只要有任何一点功能性特征就不能注册。

  同时,商品的装饰性特征不具有将申请商标同其他商标相区别的功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装饰性特征可以归类于一个整体,具有注册性。但是纯装饰性则不具备商标的特征和可注册性。在辨别装饰特征的注册性时,如下因素需要考虑:

  1.申请商标的商业特征;

  2.相关的商业规则;

  3.第二途径;

  4.商标显著性的证据;

  立体商标在美国的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一般性的规定,除非外观设计具有显著性特征,一般不会被核准注册。产品的特性一般不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只有通过提交额外的证据证明显著性特征,才可能获得商标的注册性。

  二、外观设计的立体商标保护

  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作为商标,特别是平面商标取得注册,受商标法保护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大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因而难以取得商标法保护,特别是在那些不保护立体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对于保护立体商标的美国,情况就不同了。有相当多以产品或包装形状为特征或特征之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有可能作为立体商标取得注册,得到商标法保护。因此产生了一个对外观设计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问题:是采用外观设计权保护,还是采用商标权保护。

  在美国传统的商标分类中,商品标记所具有的显著性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想象性标记,指示性标记,描述性但具有第二含义的标记,以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通用标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不能直接指示商品的来源,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所以,是否具有市场上的“第二含义”就成了对外观设计提供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条件。

  在美国,从业人士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于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项外观设计,其权利所有人一般不能再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以后也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对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如果这种设计不是主要以“功能性”为目的,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已具备了“区别性(即显著性)”,在外观设计专利期满失效后,仍可以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一件寻求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获得过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该外观设计就是非功能性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法所保护的是非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如果某一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专利局在审查中就会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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