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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注册分公司流程(2)

晓敏分享

  分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

  1、分公司的名称要求有哪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2、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B、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C、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预先核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分立时该注意的事项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股东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2、公司分立具体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可以是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3、拟分立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司分立公告,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

  4、公司分立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最好聘用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操作,包括公司分立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阅,分立方案合法性论证,分立程序的依法指导,公司分立法律常识解答,公司分立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或指导,接受股东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咨询等,避免分立中留下隐患。

  5、分立后各公司由第一大股东召集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

  6、公司分立法律文书包括:

  (1)由拟分立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立决定;

  (2)由股东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分立后各公司的章程;

  (4)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7、公司分立的登记程序: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分立后公司的委托验资;

  (3)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分立后公司登记并填写登记表;

  (4)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

  (5)分立后续存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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