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创业投资政策
工业园创业做投资,政府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工业园创业投资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工业园创业投资政策
苏州工业园优惠政策
园区是全国首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技术研发政策
对研发机构研发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对获得国家经费支持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研发机构租用办公用房可享受优惠。
创业创新政策
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重点资助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给予启动资金、风险投资、跟进投资、项目贷款和担保五个专项资金资助,并给予项目资助配套、研发用房补贴、租用住房补贴、购买住房补贴、家属子女安置五项重点支持。
设立创投孵化器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未能入选科技领军人才工程的高水平科技项目。
实施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计划,对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启动资金支持和其他优惠。
实施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政策,对符合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中的紧缺专业人才,每月给予薪酬补贴、租住人才优租房。
科技服务政策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和跟进投资资金,鼓励创投投资高科技企业、降低创投企业投资风险。
设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
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对于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成功挂牌交易,最终进入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产业促进政策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IC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通过CMMI各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游戏动漫企业
原创动画电影和原创动画电视片完成备案、获得发行许可证并播出的分别给予奖励。
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批准上线运行、单机版原创游戏产品获批准正式销售的,分别给予奖励。游戏运营公司投入运营新款网络游戏的,给予运营奖励。
对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大奖的动漫游戏产品,给予奖励。获得权威部门奖励资助的动漫、游戏、影视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生物科技产业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科技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新增留成部分,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不同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主要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到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
第一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全面享受5个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
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5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跟进风险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加大领军人才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跟进或引导风险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实际投资额30%左右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两年期左右的贷款支持。
第二条 领军人才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并明确5项重点支持:
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人才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
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明水县:中小企业创业园优惠政策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园健康发展,以培育创业主体,降低创业门槛和减轻创业成本为手段,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是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产品,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能够发挥本地产业、资源优势的特色主导产业,且不具备投资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和承担园区设施建设项目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 优惠政策
第二条 厂房扶持政策:入园企业享受厂房使用扶持政策,当入驻企业年纳税达到100万元时,租金按10元/平方米收取;入园企业可以转让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免收。
第三条 税收奖励政策:年实缴税金100-300万元的,由县财政连续3年按其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其中80%奖励给企业,20%作为厂房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300-500万元的, 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其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其中85%返还企业,15%作为厂房租金补助;
年实缴税金500-1000万元的, 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其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其中90%返还企业,10%作为厂房租金补助。税收奖励政策以国家税率调整为准,如有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奖励政策另行调整。
第四条 承担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提供;建设期间产生的税金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