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增值税核算方法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直接免征增值税核算方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直接免征增值税怎样核算
近年来,会计处理的规定已从《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到《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制也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进而发展到“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从国家政策层面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实际业务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某供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免税的居民个人供热业务,同时从事部分企业和商户等应税的非居民供热业务。2013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0万元(不能区分用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供热),收取居民供热费1243万元,收取非居民供热费791万元。
该公司12月原主要涉税业务处理为(以减免税的处理为主,其他无关分录省略):
1.核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0万元
2.提取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0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其中居民供热1100万元,非居民供热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万元
(其中:居民供热计提销项税额143万元)
3.转出居民供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60×(1100÷1800)=2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万元
4.结转居民供热的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补贴收入 143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税款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是否应作“补贴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可以确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是否应作“收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售价全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税收返还的优惠,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12月居民供热部分正常的业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2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热
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万元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3万元。
增值税核算若干问题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交纳税款与月度终了结转应交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四个环节。其中,进项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的核算,因涉及项目多,初学者学习起来尤为困难,极易混淆出错。为此,本文采用案例比较分析法,特作如下探讨。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将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转入相关科目。具体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免税项目;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中,前三项属于企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理由是: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后,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从此中断。
具体账务处理:凡购进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用途是否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项目,允许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如果该批货物以后改变用途,用于企业内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则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记入“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并转入相关科目。用于什么项目,进项税额转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举例如下:①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建仓库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0元,购进时该批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税为51000元。②该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实际成本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该批毁损材料尚未报经批准处理。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在建工程351000元;贷:原材料 3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元。该业务属于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基建工程,进项税额应转出。②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元;贷:原材料 10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元,进项税额也应转出。该业务属于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二、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是税法上应视为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产生销项税额。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二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非销售行为。上述“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对外投资行为;2、用于对外捐赠行为;3、用于对外顶账行为(低偿债务);4、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行为;5、用于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上述“用于企业内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企业外部才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部或外部,均视同销售行为,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处理,计入“销项税额”项目。理由是:其一,该行为会产生增值额,应交纳增值税,避免企业因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其二,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其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具体账务处理: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用于什么项目,记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内部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外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举例如下:①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仓库,实际成本180000元,计税价格2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34000元。②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他人,实际成本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7000元。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在建工程 214000元;贷:库存商品 1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②借:营业外支出97000元;贷:库存商品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所有权尚未改变,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已改变,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需特别强调,本文中所谓的“内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已流出本企业:“外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尚未流出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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