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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最新创业法规政策

晓敏分享

  现在在苏州办理创业,有什么创业的政策可以享受呢?苏州创业政策有什么最新内容?小编为你带来了“苏州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苏州创业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今年1月,苏州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昨天,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在两年内投入创业资金6-8亿元,全市促进2.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6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私营企业每年净增1万户左右,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7左右,让苏州成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

  a.关键词:

  准入领域、初创成本

  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意见首先提出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同时,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b.关键词:

  创业方式、创业基地

  农民可在宅基地房屋自营

  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同时,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 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业示范基地。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

  c.关键词:

  优惠群体、税收减免

  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优惠

  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规定列举产品可享受)、农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 (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d.关键词:

  贷款额度、担保渠道

  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贷10万元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苏州市最新留学归国人才创业奖励政策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78号),现就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将其纳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有力支持,激发在苏留学回国人员的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范围和身份认定本实施意见适用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需为本市户籍,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其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作为其身份认证材料,享受相关待遇。

  三、具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银〔2009〕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3〕20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4〕116号)的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建立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从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物色战略合作伙伴等方面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二)落实激励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在开业初、正常运行后各阶段提供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与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其他社会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

  1.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租金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3.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合格,在市区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如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5.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如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6.创业者成功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三)强化资金支持,激发创业活力。

  1.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2.二次贷款奖息。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奖息。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实际招用就业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且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后,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贴息。

  4.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创业机会。

  1.建设好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职能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统筹推进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积极帮助争取申报认定,享受相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创业评估工作考评,并由创业引导性资金按照“三三制”原则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

  2.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对接平台。充分利用“苏州国际精英周”和“赢在苏州”国际精英海外创业大赛、“国际性专业会议”、“燃情创业”系列苏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的作用,通过常态化的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帮助有意在苏州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推介项目。

  四、组织保障

  (一)思想高度重视。留学人员是我市紧缺急需的人才资源,是发展高新技术的骨干力量,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起着重要作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把其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调查了解区域内留学回国人员的基本情况,把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当地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并将留学回国人员列入创业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把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从留学人员创业园覆盖到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和大学创业园等各类园区,鼓励其吸纳留学人员创办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推动留学回国人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创业就业。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姑苏区、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他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本意见中的补贴项目如与人才开发资金中的补贴项目重复,则就高享受。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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