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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三方面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中早期项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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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

中早期项目的失败概率高,但一旦成功收益率也高。所以,如果政府能够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亏损提供一定比例(比如50%)的补偿,就有可能极大地激励创投机构冒险投资中早期项目。由于政府不是提供全额补偿,创投机构自身还需承担部分损失,所以,风险补偿基金既能有效减少创业投资机构的损失,又不至于破坏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的风险约束机制。

例如,荷兰在1981年曾设立“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补偿计划”,以鼓励民营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按照该计划,凡是经核准的投资金额不超过400万荷兰盾的创业投资项目,其投资损失的50%由政府补偿。到1994年底,在该计划的补偿支持下,有总计达9.01亿荷兰盾的民间资金投资到900家创业早期企业中去。再如,丹麦在1994年由工商部设立了“创业投资补偿计划”。按照该计划,如果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资产不超过5000万克拉职员不超过250人的创业企业,则对其投资所造成亏损的50%可申请由政府的“创业投资补偿计划”予以补偿,单个创业投资公司累计申请金额可达5000万克拉。实践证明,该项计划也有效地激励了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中早期项目。根据我国当前创业投资公司投资阶段仍偏后的实际状况,我国也应尽快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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