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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政策分析

晓铧分享

  近些年来,随着公路项目建设高潮期的到来,我国在公路项目融资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采取融资方式修建的公路项目越来越多,融资金额也越来越大。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项目融资政策分析,希望对你有用。

  项目融资政策分析

  (一)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来源及补充问题

  担保资金的规模或担保公司资产规模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创造税收、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所以国际上担保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出资。如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并由国会预算拨款。在德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德意志补偿银行完全隶属于德国政府。台湾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捐助资金组成,其中政府出资约占80%。在担保基金补充方面,美国和日本政府每年有固定的财政预算拨款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

  中国在中央、省、地方三层已由政府出资建立千余家担保机构,但很多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或资产规模存在规模小、资金不到位、资本结构不合理致使货币资本较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发展。此外对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及担保资金或资产的增补问题也没有法定的方案。考虑到中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完全依赖财政困难较大,可行的方式是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出资人,由政策性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融资贷款或发行次级债以补充担保金,筹集担保公司的附属资本(对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待和监管)。关于通过政策性银行融入股本金这一方式的可行性,也正在积极的探索。

  就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增补及补偿该问题,首创担保公司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与北京市、区(县)两级财政积极沟通,并获得了一定政策支持。该公司获得的增补机制为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并纳入财政预算。为鼓励区(县)地方政府积极向担保机构出资,采用市财政对区县配资50%政策,即担保规模在区(县)出资可放大十倍基础上再配比50%规模放大。补偿机制是:市财政对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率不超过6%的当年代偿率。

  (二)对政策性担保市场的立法管理问题

  1、要立法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担保公司应视同金融机构对待和监管。担保机构虽表面经营的不是资金,但实际上即从其功能看在于筛选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监控,担保公司是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因此,可仿照银行资产分类办法,确定哪些可作为核心资本,规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开放,如担保机构可查询贷款卡等。银行间的市场可有限度的对担保机构开放,担保机构可申请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央行的票据、参股银行基金等,增加担保公司流动性好、发放频率高、风险低的投资渠道。

  2、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以增强担保机构资信

  中国对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基本资产(资本金)的增资机制和补偿机制问题尚无相关的行业法规加以明确。这一点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定。

  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其担保资金是周转使用的,实质上是利用自身的信用地位,通过倍数效应使有限的资金通过担保的方式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种资金效能放大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优化了资金的资源配置,扩大了资金的使用效能。关于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中国最高比例是在保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或资产的10倍。

  但不少银行针对一些担保机构在资金放大倍数为2―3倍时便采取了审慎的合作态度。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政府对担保金的增补机制没有法制化,致使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这样的后果使现有的担保资金很难发挥应有的信用扩大作用。从政府角度看,认为已投入的担保资金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也不愿意继续增资。这样便导致担保公司的实力难以扩大,银行对其信任度难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这一现象可看作是经济学中的“马太效应”。解决的方式便是通过法规形式保证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惟有增强担保公司的资信,担保公司才能有能力增强中小企业的资信。

  3、担保政策目标及操作规程立法,以真正起到扶植中小企业的作用

  为充分利用担保资金,达到扶植中小企业的目的,政府应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与性质,明确应扶植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明确担保机构的操作规程,明确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

  在国外,针对担保操作的一些具体内容,均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投资法》对信贷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担保规则。

  中国缺少这些方面的立法,使得很多担保机构在趋利避害原则的引导下,对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并未给予足够支持,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保费收入较高,而非政府产业政策支持项目上。部分担保机构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额与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担保总额及平均担保额相联系作为一种监管方式。

  4、担保相关费用进行立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过程中可能需要交纳的费用有:担保费及评审费、贷款利息、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

  担保费是担保的价格,其制定是否合理,关系着担保机构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及担保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其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借款企业违约概率、违约企业预期损失、担保金扩大倍数等因素。大多数担保机构定价机制不够科学,导致了政策性担保市场的无序竞争。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目的是扶植中小企业,所以由市场供求定价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所以效仿有管理的浮动利率制,通过立法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担保费率制有利于规范市场发展。同时,针对此类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担保费收入,应适用税收减免政策。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日后进行代偿的资金来源之一,将减免的税收留存于企业转增资本金或作为风险准备金,将有利于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针对贷款利息,银行对经过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有上浮的现象。利率定价应与风险相适应,利率上浮就其原因在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价不高。这就回到上述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问题上。利率上浮,加大企业融资成本,无疑与政府扶植中小企业的初衷相悖。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针对中小企业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认为国家也应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并加以明确,以降低中小企业负担。

  (三)担保风险分散问题

  从宏观层面化解担保风险主要采取与银行比例分担风险和建立再担保机制及联保机制的做法。

  1、银担合作

  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担保,与银行风险共担。这一做法有助于加强银行的评审责任感,可进一步降低风险。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不超过70%―80%,台湾不超过80%―90%。英国在工业部专设小企业局,对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80%提供担保。其中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于10万――100万美元的小企业担保承担75%比例的责任,同时还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让银行将持有的SBA担保贷款证券化,即银行以SBA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组合为基础,通过在债券市场出售债券而加快银行资金回收,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还提供其它种类的金融服务,扩展业务。所以很多银行与SBA合作。同时由于银行要承担风险,所以在选择贷款对象时非常小心,风险大的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当借款企业发生困难时,SBA会与银行合作,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

  中国担保机构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少部分担保机构与部分银行做到了比例担保,对于其本金的80%―90%承担责任。国内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这种情况下,若银行不合作,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担保公司是对中小企业增补信用,对银行是风险补偿而不是全部风险转嫁,比例担保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情况下,建议比例分担风险可采取如下模式:(1)保本金不保利息;(2)逾期未还担保贷款本金的90%由担保机构承担责任;(3)宽限期80-90天。

  2、建立再担保机构和联保机制

  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控制担保责任、扩大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担保资金等作用。日本的中央政府信用保险公库为地方性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比例为70%。中国缺少类似机构,使担保机构缺少分散风险的途径及进一步放大信用倍率的功能。

  同时,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规模越小,抗风险能力越弱;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越可以扩大被担保企业的数量和范围,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从客观上降低风险。所以不同担保机构间进行再担保或联保将有助于扩大担保主体规模及风险承受能力。

  (四)担保配套服务问题

  与担保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服务,如企业资信评价服务、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理业务、典当业务、代理服务等。担保配套服务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担保机构业务专业化,提高经营效率。

  项目融资的模式禁忌

  一忌盲目吹嘘

  对自己的项目充满信心,对于一个融资者来说这是成功的基础。但是有些项目方在介绍项目时一味夸大,盲目吹嘘,并且为了争取投资者更多的资金,甚至轻易许诺高额回报。其实,这反而会给投资者造成融资方不切实际、甚至"诚信不佳"的不良印象。要知道项目固然好,但是投资者更注重人的因素,毕竟人是决定一个企业项目成败的决定内因。

  二忌认知不足

  企业项目好不好只是第一步,而且与最后成功与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投资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关心的是企业项目能否打开市场、实现盈利。所以投资者更愿意听到融资方对企业项目总体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行业环境、风险状况、财务规划、营销策略、预期回报、项目团队等方方面面进行深入而详细地分析。

  三忌管理滞后

  对于企业团队来说,一定要有一个相当专业的技术带头人,同时团队成员或精于管理、或精于市场开发,总之优势互补各有所长。而且整个团队氛围良好,管理有序。一些项目方往往注重对自己项目、产品的包装、介绍,而忽视将自己良好的团队建设呈现给投资者。项目方尤其是创业者须知道投资者对一个项目产生信心,首先是对项目团队产生信心。

  四忌急于求成

  投融资对接,涉及双方巨大利益,投资方有时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考察、谈判。项目方如果认准了投资方的价值、意义,在该阶段切不可急于求成,甚至步步紧逼。如若不然,投资方会认为创业者不够沉着,或者耐性不够,不足以应付商场风云变幻的竞争。

  针对以上四点,投融界建议:项目方在对自己的项目充满自信之时,态度也须诚恳,要运用扎实可信的市场调研数据、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理性的陈述方式来打动投资者;再者,若本身专业知识不够,应聘请专业的融资服务机构对融资活动展开全程的跟踪服务。最后,项目方如果对资金需求极为迫切,可以采取分段融资方式,将股权逐步摊薄进行融资。这样做,一方面因为融资额较小,较易成功;另一方面因为多次融资可以实现多次的股价溢价、升值;最后也可以防止融资方对企业的控制权被稀释。

  项目融资的风险应对

  1、信用风险。在项目融资中,即使对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权,贷款人也应评估项目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等,因为这些因素是贷款人依赖的项目成功的保证。2、完工风险。超支风险、延误风险以及质量风险是影响项目竣工的主要风险因素,控制它们的方法通常由项目公司利用不同形式的“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和贷款银行利用“完工担保合同”或“商业完工标准”来进行。

  3、生产风险。降低这种类风险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来实施。针对生产风险种类不同,设计不同的合同文件。对于能源和原材料风险,可以通过签订长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合同,加以预防和消除。对于资源类项目所引起的资源风险,可以利用最低资源覆盖比率和最低资源储量担保等加以控制。对于生产风险中的技术风险,贷款银行一般要求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是经过市场证实的成熟生产技术,是成功合理并有成功先例的。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贯穿于项目始终。在项目筹划阶段,投资方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在项目建设和经营阶段,项目应该签订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协议,产品销售协议等。项目公司还可以争取获得其他项目参与者,如政府或当地产业部门的某种信用支持来分散项目的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风险是产供销三方均要承担的。

  5、金融风险。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主要是运用一些传统的金融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传统的金融风险管理上是根据预测的风险,确定项目的资金结构。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可采用远期合同、掉期交易、交叉货币互换等方式。

  6、政治风险。广泛搜集和分析影响宏观经济的政治、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对未来进行政治预测,规避风险。还可以通过向官方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风险,转移和减少这类风险带来的损失。

  7、环境保护风险。项目投资者应熟悉项目所在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拟定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前提,并在计划中考虑到未来可能加强的环保管制;以环保立法的变化为基础进行环保评估,把环保评估纳入项目的不断监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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