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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需注意的十个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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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之九: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自身的一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很多民营企业在不断扩张中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不注意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这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规避企业扩张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的能力。特别是:一些创业企业只顾发展,不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不具备银行评估的基本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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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之十:盲目对外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函

  由于创业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因此,一些创业企业之间往往进行相互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情况。由于这种盲目担保往往给创业企业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仍属于对外担保的范畴,应受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

  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

  第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中小企业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担保人正式出具保函后,还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不必逐笔报告登记。最后,如果公司发生履约困难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应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后方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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