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开店指南>加盟>

餐饮加盟推广方案

弘达分享

  对所有加盟者来说,永远告诉自己一句话:从加盟得第一天起,你每天要面对的是困难和失败,而不是成功。我最困难的时候还没有到,但有一天一定会到。但是想在餐饮项目成功还需要制定一份有效完整的加盟方案。那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餐饮加盟推广方案,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餐饮加盟推广方案一:

  一、投资地点:农民工(工厂、工地)聚集地

  二、投资费用明细:

  营业执照1000(含卫生许可证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

  房屋租金:20000

  装修10000

  设备投资:10000

  厨师/付工第一个月工资2人/

  服务员第一个月工资2人/1000

  流动资金10000

  总计:56000

  3、投资理由

  1.世界上有两种钱最容易赚:一是嘴巴的钱,二是女人的钱。加之草根之家独特的捍卫民工健康理念,一定能做大做强,成为民工餐饮的首选。

  2.饭店投资对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需求较少,不存在库存成本的风险;资金回笼也相对较快,因此对于启动资金较少的情况,非常合适。

  3.民工朋友在工厂、工地的餐饮条件相当差,只要我们站在民工的立场上,多为大家考虑,一定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只要厨师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环境卫生舒适,投资成功率比其他项目较高。

  4.对比其他社会其它投资环境,工厂、工地周围房租、人员工资水平相对便宜。

  5.我们有梦之队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做支撑,生意绝对会红火。

  4、投资软环境:

  草根之家网上宣传,梦之队团队支持,整体环境优势明显。

  5、投资定位:捍卫民工饮食健康,微利经营,链锁发展。

  6、营销:

  1、梦之队特惠。对梦之队队员,一律给打折优惠。所有工友都可以在任何草根集团中的任何单位办理会员手续。发给会员一个会员卡及会章,会章正在设计中。会员优惠在任何草根产业中通用。

  2、朋友聚会特惠。对工友们的一些联谊聚会,给以优惠。

  3、生日聚会,特别服务。草根之家网站将提供相助,推出“幸福瞬间--生日聚会”服务。除了折扣优惠外,草根之家将派出“幸福使者”为你策划主持生日庆祝活动,给你一个美好的幸福瞬间。同时,庆祝活动可以同步在草根之家网站发布,将会有更多的网友同时为你祝福。让幸福的瞬间在网络中定格成一种永恒,你随时可以在网上看到这人幸福的场景。

  4、加工服务,我们民工在工厂或工地,伙食都不大好,休息的时候,想吃点好的改善一下,可是弄起来又很麻烦。那么,你可以自己到菜场去买你想吃的爱吃的,拿到草根之家饭店,让他们给你加工,加工费当然是会很优惠的。

  5、休闲服务,在非用餐时间,草根饭店欢迎工友们来坐坐,看电视,看书,看报,喝茶聊天,随心所欲,真的像在自己家里一样哦!不过,在有客人用餐的时候就请配合一下了。

  6.公布饭店选料过程,消毒过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建立差异化营销,拉大与一般饭店的距离,提高饭店水平

  7.提高顾客满意度服务。

  a.顾客无论贵贱,工作人员均微笑迎送。任何情况均不能与顾客吵闹

  b.顾客有特殊需求的,饭店竭尽全力为顾客提供服务,确实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定说明原因,取的顾客谅解

  c.积极收集顾客建议,有无结果,均要反馈,重视顾客的意愿,提高顾客的参与程度

  7、投资收益:

  有梦之队这一稳定客源,每天接待客人100人次不成问题,每客赚取2元,就可收益200元,每月收益6000元,年收益七万以上。

  8、总结

  5、6万开始创业,是一个适合草根人群创业创业项目,饭店投资启动资金少,回笼资金快,利润比把钱存在银行高,还有创业经验可以积累,欢迎有志创业,对餐饮业有兴趣的加盟创业。

  我们的最佳思路是,投资者投资,草根中心统一规划经营、管理、宣传、推广,培训创业榜样创业,三方合作,共创共享,具体合作三方详谈,争取全方位共赢的合作方式

  餐饮加盟推广方案二: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方案: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方案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方案,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方案以内使用,不得在方案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00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方案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方案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方案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方案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方案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方案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方案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方案。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方案:

  (1)缺少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方案、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方案。

  第二十二条:终结方案的处理

  1、解除本方案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方案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方案以后,也要严守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方案时间

  本方案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方案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方案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方案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方案书,缔结以下方案:

  甲方:

  乙方: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10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