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3种组织形式及其设立条件(3)
(三)合伙企业
1、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2、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3、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除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将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