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工资计算标准
长久以来,中国军人头上一直罩着种种光环,军人对外界的形象也常常代表着牺牲与奉献。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军人工资计算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军人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军人工资的确定,已存在众多的理论和实践,但目前存在的一个主要矛盾是:一方面,军队对现有工资水平相当的不满,这种情绪虽然经2006年的调整已有所减弱,但自2007年以来又逐渐升温;另一方面,地方却认为现今军人的工资水平已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没有再提升的必要。双方的观点都有着充足的证据,故而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依我个人的看法,若单纯的以军人现有工资为例,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可以说处于中上水平,在一些贫困地区甚至可以算是高收入,况且军人平时衣食住行都有部队供给,可以说,一个单身军人每月能分文不花而不会对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这也是令无数地方劳动者羡慕不已的地方。而且在和平年代里,军队仿佛无所事事,坐享其成。于是,在地方看来,现在军队的待遇已经好的有点过分了,再要提高工资完全毫无道理。不可否认,以上这些都是实情,但另一个实情是:
大部分军人家庭生活的确非常的拮据,军人也普遍感觉到生活的压力。那么,问题究竟处在哪呢,为何这样一个明确的事实却有如此截然相反的看法呢?
我认为,双方在总结各自的观点时,不约而同地都忽略了一个关键的因素,那就是劳动时间。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一头鹿所需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所以,一般地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由此可见,在劳动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劳动时间是决定劳动量的主要因素,换句话说,也是劳动工资的决定因素。
在这里,首先我便谈一下军人的劳动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并举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那么,军人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多少呢,从各种规章制度来看,是标准的八小时工作制。但经过深入地思考,我认为,事实上我国军人的每日工作时间是:二十四小时。这似乎很荒谬,因为没人能永远工作,而军人事实上也有休息时间。于是,这里便要讲到军人工作的特殊性了。军人这一职业,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普遍性。军人的劳动其本质上是与其他社会劳动者相同
的。但军人劳动的成果却比较的抽象,以至于一般人常常产生误解。军人的劳动成果不是实实在在的产品,却是一切社会劳动不可缺少的基础。军人不生产谷物,军人生产和平。由于军人劳动成果的抽象性,因此难以具体量化衡量。战争时期军人通过作战杀敌来达到和平的目的,和平年代则以站岗训练来维护这个成果,二者的表现形式截然不同,但其效果却是一样,因而无论平时战时,军人的劳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正如司马穰苴所言:“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那种认为军人的价值只体现在战场上的观点无疑是荒谬的,和平正是军人劳动价值的完美体现。因此,人民在享受着和平的环境时,应该意识到,他们正在享受的其实是军人的劳动。
既然已经明确了军人的劳动成果,那下面便可以进一步明确军人是如何产生出他们的劳动成果了。这一点在战争时期似乎比价明确,便是作战杀敌,但若以此为出绝对定义,便会得出一个相当荒谬的结论。若作战杀敌才是军人的劳动,那作战间的休整是否就不算?也许有人会说休整与作战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所以休整也是作战,故并没有推翻前面的定义。那么,未曾交火的部队相持算不算是军人的劳动?预备部队的活动算不算是军人的劳动?战线长时间的准备算不算是军人的劳动?战后守卫部队的威慑算不算是军人的劳动?以上的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可见军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作战杀敌上,更体现在实力的威慑上,正如孙子所说:“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战时通过作战,平时通过威慑,都是军人的劳动方式。
现在以平时一天具体而论,到底何时不是军人的劳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九十条规定:“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早检查、开饭、课外活动和晚点名时间。星期日和节假日通常应当休息。”对于正常的八小时工作(操课),相信应该没有异议。那么对于八小时以外,是否就完全没有军人的劳动了呢?“革命军人一块砖,哪里需要那里搬,”所有在部队带过的人都知道,一年当中,军人只有在休假回家时,时间和身体才是属于自己的,当然,若没有因意外被召回的话。战争不会因休息而避开你,军人在部队的每一刻,都是在听候调遣,不论是在吃饭睡觉,也不论是机关基层,只要任务下来,绝对没有商量的余地。在部队抱怨最多的,往往是工差太多,但抱怨归抱怨,所有人骨子里面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在部队最害怕的,常常是逢年过节,各种检查、考核、战备、活动接踵而至,让人精疲力尽。在部队,基本上所有额外的任务都安排在八小时之外,因为只有八小时之外才有时间。虽然上面也要求尽量不要占用战士八小时之外的时间,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任何的理由,只需一句话便可彻底驳回:“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不可否认,各种额外的任务占据了军人大量的休息时间,但若认为这便是军人八小时之外的劳动,那便太过狭隘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九十九条规定:“课外活动:连队每周要有二至三个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随意外出;其余课外活动由连队安排。”可见,在课余时间,军人并没有行动的自由。为何如此,是因
为军人的职责。军人劳动的意义是维护国家和平稳定的环境,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军队的存在,便是一股强大的威慑力量,便能维持一定程度的和平。部队中,擅自离队是极其严重违纪行为,我认为可归于“渎职”,因为军人保持在位,便是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便是在为国防安全尽力。由此可以推知,不仅课余时间,包括八小时睡觉时间,军人依然是在坚守岗位,依然是在尽职尽责,也当然就是在劳动。于是,我得出结论:军人每天真实的劳动时间是二十四小时。
当然,同时还应考虑到劳动强度的问题。虽然军人在一天的各个时段劳动的成果是一样的,都保持了国家的安定,但不可否认,其不同时段的劳动强度是不同的。简单的可区分如下:八小时正课时间是高强度劳动,八小时之外活动时间是一般强度劳动,八小时睡眠时间是弱强度劳动。对第一点应该不会有疑问,军人的艰苦训练是人所共知的,虽然有单位、岗位的差异,但总体上来说应该差别不大。对于第二点,可能会有人认为其劳动强度应该较弱。从表面上看,是这样的,因为八小时之外还是有很多时间是在休息的,但最重要的一点,在这个八小时里,军人没有真正的自由,因此军人虽然没有身体上的劳累,但心理上的压力却相当的沉重,并且同时失去了许多常人享有的权利和机会,这八小时,其实是和平时期军人与普通劳动者生活的最大的差别。不能忍受部队生活的人,大多数便是不能忍受这一点。因此将这个八小时定为一般劳动强度毫不过分。对于小时睡眠的时间,其劳动强度是最低的,但其价值不可忽略,试想若所有军人晚上都可自由回家,即使只有八小时,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景?部队还
如何能够把此其强大的威慑能力?因此,这八小时作为若劳动强度也是完全合理的。
给局上面的分析,我找回到最初的问题,军人工资的问题。且不说实际上的差异,现今军人的工资理论上是地方工资的一点二倍,这是否合理呢?剧前面的分析,军人每日劳动时间是二十四小时,是地方标准劳动时间的三倍,在考虑上劳动强度的差异,军人每日的劳动量应为地方劳动者的两倍略强,因此,我认为,理论上军人的工资应为同期地方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的两倍方为合理。至于其他如物价上涨、地区差异等因素则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事实上,在五六十年代,我国军人工资约为地方工资的一点九倍,当时国家虽然贫穷,国际上虽然强敌环视,国家安全却坚如磐石,这也许应该给我们当代一个启示。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再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所以劳动报酬优厚,使国民财富震惊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国民财富增进的自然征候。”如今中国经济以年平均百分之十以上的书的增长,而军人的工资完全跟不上节奏,这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危险的,因为:
只有安宁的祖国,才有幸福的人民;只有强大的军队,才有安宁定的祖国;只有稳定的军心,才有强大的军队。
工资的介绍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1]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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