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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十月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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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节是很多人都期待的节日,但是也有些人非常的苦恼,因为还要加班,那么2017年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呢?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分享了2017年十月一国庆节加班工资算法,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十月一国庆节加班工资算法

  2017年国庆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7天。

  2017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2017年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国庆加班费规定

  国庆一般都是加公休日一起放的,通常是一周时间,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另外4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17年加班工资怎么算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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