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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版如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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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创业版上市公司,应该达到哪些要求,资金要准备多少,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考察清楚的。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版如何上市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创业版如何上市:创业板上市全程指引

  一.创业板

  上市条件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

  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企业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编辑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

  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

  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二、创业板上市流程:八步走第一步:为企业重组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调整企业业务结构,让企业结构简单清晰化;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组合,吸引投资者;制定和落实认股权方案,使股东及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步:考察上市企业的素质

  以上市规则考察企业素质是必须的,但企业市场要求,并不一定会被市场所接受,所以找到既符合上市规则的最低要求,又能为市场所接受,这对投资银行是一个挑战,这也是投资银行家们慧眼独具的地方。

  第三步:领导及协调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准备工作

  帮助拟上市公司选择中介机构,制定上市工作时间表,主持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及协调工作进度;对拟上市公司进行组织、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组织编写招股书及准备上市申请文件;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并组织回答其问题,协助上市公司取得各种必要的批准及豁免。

  第四步:为拟上市公司定位

  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定位工作是发现公司独特的投资故事总结出一些卖点,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是机构投资者还是散户,并以此确定销售策略。

  第五步:为公司估值和定价

  根据市盈率的方法、现金流量的折现、净资产值的折让或溢价,还有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股价标准,等等。

  第六步:进行市场推广及营造市场气氛

  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制作市场推广资料、发表公司研究报告等等。

  第七步:掌握发行、上市时机

  创业板上市选择的上市时间在中国国内也许还不重要,但在海外来说对这个时机的判断是考验每个投资银行实力的重要指标,经常有投资银行手上抓着一大堆股票发不出去,这会加大各方的成本。

  第八步:启动全球销售网络及进行配售和公开招股

  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还需要通过组织承销团,安排拟上市公司进行全球路演推介、接受定单、配售及公开招股、股票分配、股票上市交易等环节。

  创业版如何上市: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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