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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

黄宇晴分享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今天学习啦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

  临近大学毕业季的到来,广大莘莘学子走出校园踏上社会,面对日益激烈的求职竞争压力,为开启经济增长新引擎,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不少学子也开始筹划起自己的创业之路。

  2015年4月,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细化10个方面的优惠措施,计划在2014年-2017年,全市引领3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5月13日,广东省共青团省委发布《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蓝皮书2015》。根据报告显示,大学生创业方面,广东大学生有创业意愿的人数比例相当高,本科、专科分别为50.1%和72.0%,但是真正自主创业的比例不足1%,明显低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一,南京大学生创业现状调查发现,有7成创业者在校就学当老板。93年出生的女大学女生——房兆玲——3年穷游227城——毕业后创业开旅游公司。不论是在创业意愿,创业政策还是资金方面,这都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行动。但不可否认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遭遇许多困难和麻烦。而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及法律风险问题。

  《公司法》新旧对比——1元注册公司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房兆玲这样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而言,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改变之处在于: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手续。具体来说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且须一次性到位),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这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且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也被称为“先上车,后买票”。而之前在各大论坛上网友戏说的“1元注册公司”,现在也可变成现实。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创业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公司的首要门槛—“注册资金来源问题”便不再成为草根阶层创业的屏障,开公司也并非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为像房兆玲这样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境也许普普通通,如果希望父母出资供读大学之后,再提供创业资金可能勉为其难,新《公司法》的出台,恰好给这些有志青年提供了创业起跑的舞台。

  大学生创业成本问题之法律分析

  但是对于广大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公司设立时无需注册资金到位,是否就意味着开公司就“零成本”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公司章程中会将各位股东认缴资本的数额进行确定,同时约定了出资到位的时间和各方出资比例;

  其次,公司注册资金虽然不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但在工商内档公开的系统中仍然可以查阅到;

  再则,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需要资金的落实,否则一切经济活动将难以开展,比如薪资社保、广告宣传、经营场地、办公设备等都需要资金的保障。

  创业本身就带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涉及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公司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仍需对外承担债务,故一味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表面上看起来风光,实则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隐患,因为公司实缴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全社会对公司企业、个人信用的日渐重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或个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今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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