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都是在债务人违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处分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由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且均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之,行使权力的范围也都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形成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2.费用承担:(1)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代位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期限。
4.原告与被告: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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