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标准是什么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2)
新指导意见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还是跟过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醉驾入刑的基本内容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广东省对醉驾的规定
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管局负责人解读,醉驾行为后果如下的: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
●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将被开除党籍;
●不得入伍;
●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
●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临经济惩罚;
●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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