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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与合理引用的区别

肖阳分享

  论文打假软件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学术论文的“引用”与“抄袭”之间,到底要如何区别? 下面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正确区别“引用”与“抄袭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

  所谓合理范围,就是能体现出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引注”、 辅佐阐明或回忆别人就同一议题总结与学术作用等,但不能发生“完全代替”作用,即不能到达别人只需观看自个的论文, 即无须观看别人论文的程度。

  引用,即所谓“引证(quotation)”,若由学术研究的视点来调查, 应是指以一部或悉数抄写的方法运用别人作品,供个人的论文作品为参证、 注释或谈论之用。

  格外提示读者注意,“引证”是在运用人撰写者已有作品的前提下, 根据参证、注释或谈论等意图,在作品中运用别人作品的一部分或整个文段。 此外,两者间为主从联系,有必要以撰写者的作品为主, 被运用的作品仅是作为辅佐罢了。若是没有自己原创的作品,仅仅抄写别人作品, 或许一旦减去引用,撰写者的作品就变得不完整, 都和合理引用的条件相违背的。

  论文打假软件对带有抄袭嫌疑比较大的内容都会在报告上标出不同颜色。可是,作品权法中的引用,应不限于前开所说到的论文的“引注”, 有许多以别人已发布的作品为论文创新基础, 也能够根据之前“引用”的规则来建议合理运用。

  接下来看有关于“抄袭”的概念, 作品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是指对别人的作品进行拷贝或改写, 但是改写过后,内容和原来的作品存在本质上的类似,即由B作品身上能够看到A作品的身影。

  观念的抄袭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对别人作品的“合理引用”, 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实务上还有别的一个概念,即是学术上的“抄袭”。 学术上的“抄袭”与专家自己的名誉或许是学位的获得、教员的升等有联系, 但学术上的“抄袭”,未必违背著作权法。

  究竟怎样就是学术上的抄袭? 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布的《大专校院教员作品抄袭处置准则》,亦没有清晰的说明。 兹举毕恒达教授在谈论有关论文引注时所说的一段话作为读者参考, “只要有原文不动照抄的情况就必须使用引号,不管是一个子句、 句子或段落,否则就算是抄袭。 ”许缺乏或者标注错误,都是不符合学术撰写规定的,也会被论文打假软件检测出来!

  引用与抄袭的区别

  引用与抄袭同样都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其性质却迥然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后者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引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这是引用的前提;引用必须坚持适当的原则;被引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则不宜引用;引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现实中作品的类型千差万别,无论引用还是抄袭,都有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任何的普遍之中都有特殊,一般之中都有个别,绝不可一概而论。

  在作品的创作中,引用是一种重要的写作手段,无论在文学、艺术还是科学、技术领域,大概所有从事写作的人,没有人不会用到它。尤其在科学研究中,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知识,造福人类社会,是人所敬仰的高尚事业。学术论著中如果引用得当,不但道理说得清楚,还会给人留下知识渊博的美好印象。

  然而,抄袭却不然。尽管抄袭也可以说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它是攫取别人劳动据为己有的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既不正当又不光彩,为社会鄙视也为人们所不齿。引用者主动声明,光明磊落,抄袭者卑劣龌龊,总是不肯承认;引用者堂堂正正,坦坦荡荡,抄袭者遮遮掩掩,猥猥琐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是法律许可的公民权利,是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抄袭剽窃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一旦被认定抄袭,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引用和抄袭,二者虽然性质不同、是非分明,但却有一个彼此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由于有此相同的“相貌”,二者很容易混淆,不好鉴别。

  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作品的发表权包含的内容很多,如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何种方式发表以及何条件发表等。所有这些都由作者决定,任何他人未经作者授权和委托,都不得擅自决定其作品的发表权。所以,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未发表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有些作者引用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内部使用的讲义、征求意见稿等没有发表的作品,均是不正确的。一方面这类文献发行范围小,不容易查找到原始文献;另一方面不仅引用构成侵权,而且作品未经严格审查,其学术价值尚未得到确定。 引用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适当引用参考文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解释:“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著作权法律中,规定了一种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对他人作品自由、无偿地使用而不侵权。这是国家为保护社会公众分享文化、艺术、科学成果而对权利人的著作权做出的一种限制。由于这种限制的实质是对社会公众和著作权人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对其适用范围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并不得随意扩大,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该项制度的规定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接着该条第二款列出了12项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其第二项就是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引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引用的前提

  引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这是引用的前提。就是说,判定是不是引用,首先要看引用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仅限于三个:一是推荐或介绍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评论某一作品;三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某一观点。除此三个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属于引用,就涉嫌抄袭。比如,上世纪80年代有一篇以河流航行为背景的小说,有人发现其中大量的景物描写和国外一个作家的描写相同,显然,这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等三种引用目的,所以,其属于抄袭无疑。再如,在诗词作品中,一般也不存在法定的三种引用目的,如果一首诗或一首歌词的某一节某一段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属抄袭。

  至于在音乐曲谱中,就更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了,如果使用和他人相同的部分乐章,对方必然指控你抄袭。还有,学生用的教课书和报纸、期刊,都是汇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教课书的编写可以不经许可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全部、部分或片断。报纸、期刊可以不经许可地将其它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两种方式同为不经许可就部分地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属于引用,因为两种情形均不存在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不能合理使用,它属于法定许可,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有人主张,引用应当有字数限制,即相同字数达到多少以上才是抄袭,达不到的则不算;甚至曾经有的部门发文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超过者就属于抄袭等。这些主张和意见,应当说各有一定道理,但都有片面性,目前都没有法律依据。在实际的作品创作中,以字数划线是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相悖的。比如在学术论战中,为了不歪曲对方观点,常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对方的原文,然后逐一予以反驳。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哲学论著就是这样,甚至有引用几千字以上的情况,由于这里存在着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是合理的。然而,一首仅有二十余字的四言诗,只要有一句仅五个字或七个字相同,由于没有法定的引用目的存在,就应认定为抄袭。所以,单就文字作品来说,不能以字数的多少,而要以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来确定是属于引用还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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