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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物登记的条文规定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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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德国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一个专门就物权变动达成合议的物权合同,同时又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奥地利民法中,物权的变动除有效的债权合同外,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笫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笫六十一条笫一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笫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如果仅仅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也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权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三)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由于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反之,如果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则该登记就具有对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依抵押登记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不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均不得拒绝。

  要件规定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笫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笫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这一条规定说明抵押物只有进行了登记,才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所保护的才是物权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笫四十四条规定,抵押物登记的要件包括:(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既然抵押的作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那么主债权合同的有效存在就是抵押权得以设立的前提,所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主债权合同或其复印件。再者,在我国现行《担保法》中,比较注重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允许抵押权脱离所担保的主债权而独立存在,也不允许设立没有主债权的抵押权。同时有关的登记部门也可以帮助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设立的主债权合同是否成立、合法,这样为在管理上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自然就有必要在设立抵押权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交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是否设立抵押权以及如何设立抵押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担保法》笫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说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就有关抵押权设立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抵押合同当然也就成为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登记的主要依据文书,如果没有抵押合同,当事人到抵押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也就没有意义,登记机关也不能受理,同时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权登记时,也要对抵押合同设立是否基于平等自愿而订立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2)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宗旨。既然是物权,根据物权客体或标的物特定性原则,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必须是指定的物,这样抵押权设立之后才能对特定的物行使抵押权的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那么就要求在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必须有可供确定抵押物的文书,或使抵押物特定化以使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标志。在我国民法和现行《担保法》中,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按其权利行态可分为:以财产所有权来设定抵押权及以财产使用权来设定抵押权,而以财产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在我国仅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一种形式。这样以财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来设定抵押权时,就只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能够证实其抵押物的特定性。登记机关也是依据这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来审查这些财产是否属于《担保法》笫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范围。倘若属于笫三十七条所列的财产,则相应的登记机关有权拒绝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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