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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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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且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加强中学生的普法强度,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中学生普法知识资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中学生普法知识资料

▼▼目录▼▼
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青少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
中学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中学生普法知识资料

一、中学生应了解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般违法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法不同,但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没有不可超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就可能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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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少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人重伤或者死 、强奸、抢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行政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责任:十八周岁以上的青少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古语说得好,“不以恶小而为之”,“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许多罪犯都是从犯小毛病开始,越陷越深,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因此,青少年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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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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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惩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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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侵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5、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参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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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学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只是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因素。

1、知法守法。青少年要学习基本法律常识,并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明辨是非,依法律己。

2、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因为,忍气吞声不仅不能阻止侵害,而只会加剧侵害,而以暴治暴,采取非法手段维护权益就会损害他人的或国家的利益,甚至导致违法犯罪。因此,必须采取正当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到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检举,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控告、起诉。

3、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某高中学生放学回家,途中被一手持小刀的歹徒拦住去路,要他把钱交出来。他随手将书包掷向歹徒,转身便跑,接着他捡起路旁一根树棍,回头与追来的歹徒展开搏斗。这位同学充分发挥自己手中树棍子长的优势,朝着歹徒猛击过去,将其打倒在地。后来,被击伤的歹徒在医院丧命,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该同学是正当防卫,其勇斗歹徒的事迹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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