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专业基础知识(2)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与标准
(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
1、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
2、分层次创建的原则 3、分类建设、分别指导的原则
4、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
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1)较强的领导班子
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
(2)较高的政治素养: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制裁
(3)合理的人员配备
监狱民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75%以上,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40%以上。并且,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押犯数的8%。
(4)完善的干警培训制度
建立专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培训效果明显。培训经费不低于警察标准工资总额的1、5%。监狱人民警察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0天。
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
(1)规范的监狱建筑 (2)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3)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
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1)健全的行刑制度 (2)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 (3)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
专、兼职狱侦警察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人数不低于在押犯总数的3%。破案率达到 95% 以上。
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保障罪犯的权利 (3)严格考核制度
(4)落实直接管理制度:警察直接管理落实到位。对罪犯的考核由警察直接掌握。重点物品、重点部位,由警察直接管理。
(5)完善监所安全制度
定期 ( 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实施有效演练。狱内年发案率低于1‰。不发生狱内重大特大案件,无罪犯脱逃。
(6)保障罪犯的生活卫生
5、 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
(1)健全的教育改造工作制度
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16-18 岁的未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1000 课时,16 岁以下未成年犯全天学习。
(2)注重个别教育:图书室藏书量平均每名罪犯不少于10本。
(3)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接受心理测试率达到100%, 为每名罪犯建立心理档案。
(4)健全的社会帮教网络
(5)较高的教育实效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 以上:罪犯刑满时获得文化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分别达到应入学人数的70% 以上。狱内实际服刑在三年以上的罪犯,刑满时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文盲罪犯,刑满时脱盲率达到100%。
6、有效的劳动改造手段
(1)良好的劳动环境的保障 (2)劳动管理制度的完善
(3)罪犯的劳动报酬保障 (4)财政经费的保障
监狱连续三年无罪犯工伤死亡事故,罪犯重伤率不超过1‰。
监狱的管理体制
(一)监狱管理体制的概念
监狱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二)构建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原则
1、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2、分级管理的原则
我国在监狱的管理上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为中心。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监狱的业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的业务工作。监狱内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或者实行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管理。
3、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监狱管理机关的各自职责
(一)监狱主管机关
《监狱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二)监狱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工作的各项计划:
3、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监狱的工作:
4、检查、评定、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监狱的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等。
(三)监狱
1、监狱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监狱法》 第12条规定:“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监狱机关的职能是:(1)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认真执行上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要求:(3)完成监狱的各项工作任务:(4)处理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2、 监区
监区设置监区长1 人,副监区长1-2 人。
监区的职能是:(1)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执行监狱的决定:(3)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4)处理本监区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3、 分监区
分监区设置分监区长l 人,副分监区长1—2 人。根据分监区完成监管改造罪犯、生产劳动任务的需要设置管教干事、生产干事等。
(四)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是指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成年犯监狱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名称与监狱不同,但性质上仍属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体制如下:
1、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交通便利的地区设置:
2、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直接领导:
3、未成年犯管教所设所长1 人,副所长若干人,并设置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大队或直属中队,实行所、大(中)队两级管理:
4、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的配备按押犯总额比例应高于成年犯监狱,并适当配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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