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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四个服从的基础内容是什么

刘丽分享

  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小编整理了党员四个服从的基础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党员四个服从的基础是什么

  

  党章第十条第一款对“四个服从”作出明确规定,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

  党的纪律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理论上,党的纪律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党内法规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章程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根据党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省部级以上党的组织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也都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

  所有党内法规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组织、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我们党已执掌全国政权的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这就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成为党的纪律。狭义上的党的纪律则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包括党中央今后对该条例俄出的补充规定。对于应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违纪行为,该条例作出了明确、集中、系统的规定。

  “四个服从”是指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首先,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处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或拒绝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

  其次,党内一切问题的决定,都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再检验它是否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能在党组织要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而大家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能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行动,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再次,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这是处理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上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作为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下级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报告,请求批准。

  最后,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和党中央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是保证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一致,成为一个统一的战斗整体的首要条件。这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而不是服从某个人。其含义是:全体党员、全党各个组织(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党的中央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生产巨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使每一个党员和党组织的每一局部都作为合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更快地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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