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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如何办理(2)

嘉敏分享

  海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问

  问1: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医疗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为132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承担40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30元)。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问2:海宁市户籍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请携带户口本原件。

  问3:新生儿还没办户口或户口还没迁入海宁,该怎么参保?

  答:新生儿还没办户口或户口还没迁到海宁,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再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

  问4:户籍不在海宁,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户口本原件和《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到所居住新居民事务局验审积分制情况,符合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再到镇(街道)社保服务站参保登记手续。

  问5: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26日。

  问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两种,即:银行批量扣缴和银行自主缴费。参保人员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明确缴款方式。

  持有海宁市金融市民卡的居民,按银行批量扣缴方式缴费。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于6月26日前将缴费金额足额分别存入参保人金融市民卡账户,由农商银行(信用社)统一扣缴。

  尚未办理金融市民卡的居民,需持《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于6月26日前到全市各农商银行(信用社)网点办理自主缴费手续。

  问7:金融市民卡已经激活了,直接存钱就可以了吗?是否还要去村登记?

  答:已持有海宁市金融市民卡的居民,须先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并于6月26日前将缴费金额足额分别存入参保人金融市民卡账户。

  问8:以家庭为统一参保,钱是打进户主的账户,还是把钱打进每一张卡内呢?

  答:银行批量扣缴的,须将缴费金额分别足额存入参保人金融市民卡账户。银行自主缴费的,凭《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到全市各农商银行(信用社)网点分别缴费。

  问9:农商银行什么时候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

  答:参保人须在6月26日前将缴费金额分别足额存入参保人金融市民卡账户,6月27日至6月30日由农商银行集中批扣。

  问10:在银行批量扣缴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扣缴不成功怎么办?

  答:在银行批量扣缴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可在7月1日至7日至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变更缴款方式。逾期将视为自动弃保。

  问11:通过农商银行批量扣缴的,保费有哪些方式缴存到金融市民卡账户?

  答:金融市民卡账户已激活的,可通过ATM机、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农商银行柜台等方式缴存保费。金融市民卡账户未激活的,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农商银行柜台等方式缴存保费。

  问12:2016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还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每年度办理。

  问13:在外就读的大学生户籍仍在海宁农村的,参加了学校的医保,还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学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要在海宁参保。如在学校里参加商业保险的,可以参保。

  问14: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大病保险,还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不需要。

  问15:集中筹资期间没有办理参保手续,以后能参保吗?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工作结束后,本市户籍居民,可接续或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问1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没有金融市民卡怎么办?

  答:2017年7月1日后,参保人可凭相关证件就近到农商银行制卡网点申领金融市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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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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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许村镇人民大道2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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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袁花镇联红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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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黄湾镇昌盛路201号

海宁农商银行斜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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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农商银行马桥支行

海宁马桥街道红旗大道38号

海宁联合办公网点

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社保三楼大厅)

  问17: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办法有哪些?

  答:(一)门诊:2017医保年度参保人员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基金门诊一个医保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每人800元)

  (二)住院补偿:

  2017医保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以一次计算(转院间隔默认为1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负,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

  (三)大病保险补助: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疗结算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偿后,对其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给予以下补助,上不封顶,并与居民医疗同步补偿结算:

  (四)规定病种门诊就医:

  (1)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重度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之一的参保人员,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所在单位的证明,可办理《规定病种证》,对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针对性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2)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参合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凭海宁市妇保院出具的《海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苯丙酮尿症)确认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特殊病门诊报销办法报销。其他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普通疾病补偿。

  (五)门诊慢性病补助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慢性病针对性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就诊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给予补助,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门诊慢性病补助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海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人社〔2015〕114号)执行。

  问1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答:1、实时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市民卡在浙江省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的,可直接结算;

  2、事后报销: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因其他原因未刷卡就医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到各镇(街道)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点申请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市民卡;

  (1)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

  (2)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费用汇总清单;

  (4)个人银行卡;

  (5)外伤等特殊情况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问19:什么是长期护理制度?2017年度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我市长期护理费的筹资标准为1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30元。

  问20: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长期治疗的参保人员,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稳步扩大保障范围,适时调整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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