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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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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

  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

  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

  (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意见;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登记的初审意见;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

  (三) 采矿权审批--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规模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7.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规模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10.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由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 11.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申请变更,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受让人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及前期保证金缴款凭据;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1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 采矿权审批--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应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签章);2.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和交易机构出据的《矿业权转让鉴证书》;3.银行出具的受让人资信证明文件;4.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5.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证明文件;6.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7.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文件和缴纳凭证;8.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9.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同意采矿权转让的证明文件(其他矿山企业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10.矿山企业提交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11.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复印件;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3.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14.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企业名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15.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6. 转让人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并与受让人签订继续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及后续缴纳保证金的协议;17.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1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采矿权审批--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并盖行政章;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6.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关闭矿山决定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六) 采矿权审批--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7.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8.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9.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0.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保部门意见;11.环保部门意见或《排污许可证》;1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的初审意见;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1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15.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时间,采矿权转让需由审批机关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许可证配号系统进行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办理流程

  根据矿种的不同,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根据法律法规矿区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

  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 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 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益为原则。 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 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 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3、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 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 年, 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 年, 小型矿山不得超过 1 年。

  设立矿山企业

  矿区范围划定后, 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设立矿山企业,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 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生产技术条件、 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 方予批准。 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 按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 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复、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和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 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根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号)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办理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的审批、 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 ,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安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矿井安全评价及其批复。

  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 40 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 ,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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