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生育职员合法权益,确保其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其及时得到医疗服务。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园区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苏州园区生育报销流程
一、关于《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与流转
㈠出具《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工作规范
1、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2、非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
《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一、关于《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与流转
㈠出具《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工作规范
1、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2、非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
《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㈡《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的流转
1、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凭《生育保险联系单》,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生育费用,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期保健补贴。
2、夫妻为婴儿申报户口时,应向公安部门出示《生育状况证明》。
3、各派出所在办结婴儿户口后,应将《生育状况证明》收回,定期由镇(社区)计划生育专干上门收集。
二、关于《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规范与流转
㈠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工作规范
拟行计划生育手术(放或取宫内节育器、流或引产术、皮埋术、绝育术、复通术)的园区公积金参保职工,凭个人《身份证》、单位《节育手术证明》或婚姻生育情
况声明,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同时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单位所在的园
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的流转
园区公积金参保职工凭《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及其他证(卡),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关于《职工婚育证明》规范
园区公积金参保的男、女职工,在女方怀孕后,应到各自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再携带其他有关证件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女方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状况证明》。
四、关于《职工节育手术证明》规范
拟行计划生育手术(放或取宫内节育器、流或引产术、皮埋术、绝育术、复通术)的园区公积金参保职工,应事先到本单位出具《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再携带其他有关证件,到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办理《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五、照顾再生育的园区公积金参保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全省统一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怀孕后到单位所在地的镇(社区)领取《生育保险联系单》,
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凭《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办结后公安部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收回,定期由镇(社区)计划生育专干上门收集。
六、对于因病理性原因的流产或引产,如已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参保公积金职工将《生育保险联系单》交镇(社区),由经办人手工在原
《生育保险联系单》上的流产或引产栏目上打钩,加盖私章,交本人;同时,将已出具《生育状况证明》收回;如还没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
单》,参保职工只办理印有因病理性原因流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联系单》。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镇(社区)
办证地点
联系电话
传真
湖西社区
师惠坊湖西社工委一楼服务窗口
88183500
88183550
湖东社区
湖东社工站(湖东邻里中心二楼)
62587078
62587008
娄葑镇
娄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62520891
62520891
唯亭镇
唯亭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62746031
62746031
胜浦镇
胜浦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62811387
62811258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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